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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业经济》观点精粹 | 电网企业主辅分离是深化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关键

发表时间:2021-04-03

  作者:王俊豪,金暄暄,刘相锋

  单位:浙江财经大学中国政府监管研究院、中国政府监管与公共政策研究院

  原文刊发:《中国工业经济》2021年第3期,原标题为《电网企业纵向一体化、成本效率与主辅分离改革》

  研究背景: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推进能源、铁路、电信、公用事业等行业竞争性环节市场化改革。”但多年的改革实践证明,电网企业主辅分离是深化电力市场化改革关键,没有电网企业的主辅分离,就难以在电力行业竞争性环节有效推进市场化改革,形成公平、有效竞争的电力市场格局。电网企业主辅分离改革要求纵向分离电力行业的自然垄断性业务和竞争性业务,将电力行业的竞争性辅业全面推向市场,并单独核算用于输配电的资产进而科学核定输配电价。但自2002年电网企业主辅分离改革以来,由于当时制定的改革政策文件并没有完全落实到位,主辅分离一直未能有效推进。

  2015年以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 号)为标志,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明确要求“继续完善主辅分离”。随后,国家有关部门密集出台相关政策推进电网企业主辅分离改革,如2019年8月,国家能源局提出“在电力领域,要以实施配售电改革、推进交易机构独立规范运行、深化电网主辅分离为抓手,进一步推动电力市场化改革”。2020年8月,党和政府有关部门在国企改革行动方案中强调要“剥离电网企业装备制造等竞争性业务”。2020年9月,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加快电网企业剥离装备制造等竞争性业务”。因此,如何从理论和实证角度论证电网企业主辅分离改革的必要性,推进电网企业主辅分离改革,进而促进我国电力体制深化改革,在电力行业形成有效竞争的市场格局,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

  研究发现:

  王俊豪、金暄暄、刘相锋发表在《中国工业经济》2021年第3期的论文《电网企业纵向一体化、成本效率与主辅分离改革》,基于纵向一体化电网企业在电力设备制造业、电网工程建设、用户受电工程等辅业领域的策略性行为分析,构建了电网企业主辅分离模型,利用模型中的分离系数提出电网企业主辅分离与成本效率关系的理论假说,并运用包括两家中国电网企业在内的16家世界主要电网企业2008—2018年相关数据和参数型随机前沿分析方法(SFA方法)测算样本企业的成本效率,重点结合电网企业成本效率测算结果和案例分析对理论假设进行实证检验。该文的主要研究发现如下:

  第一,主辅业纵向一体化的电网企业,存在利用输配电主业网络瓶颈优势,采取纵向兼并、搭售、提高进入壁垒等策略行为的动机。这不仅影响了相应辅业领域的市场竞争秩序,还可能增加电网输配电成本。

  第二,在现有“准许成本+合理收益”的输配电价形成机制下,电网企业主辅一体化不仅会在自然垄断环节产生A-J效应,而且在竞争性辅业领域还会形成要素扭曲效应,从而降低电力行业成本效率。从本文的数值模拟结果看,也证明要素成本扭曲程度与主辅分离程度呈现较为显著的负向关系,即电力行业主辅分离程度越高,要素扭曲程度就越低。

  第三,在2008—2018年样本期内,两家中国电网企业的成本效率位于16家世界主要电网企业中下水平,与国外一些主辅分离程度较高的电网企业(成本效率也较高)相比,中国电网企业成本效率仍存在较大提升空间。为此中国可进一步推进电网企业主辅分离改革,以提高企业成本效率。

  研究启示:

  该文的研究对政府有关部门制定与实施推进电网企业主辅分离,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政策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与指导作用。

  第一,制定强制性电网企业主辅业分离改革政策,建立有效竞争的电力市场。这需要按照“电改9号文”对电网企业的功能定位,合理界定电网企业主业与辅业边界,制定强制性电网企业主辅业分离改革政策,从制度上防止电网企业形式上的主辅分离,让电网企业回归主业,做强做优做大电网主业,打造世界一流的电网企业,更好地发挥电网企业功能,通过增加电网有效投资,增强电网抗御严寒、暴热等极端天气的韧性和跨区域消纳可再生能源的能力。同时,将电网企业现有的辅业真正推向市场,纳入竞争性市场范围,发挥竞争机制的积极作用,为电力市场建设营造一个公开、公正、公平的有效竞争环境。

  第二,加强对电网企业有效监管,分类推进主辅分离改革。按照不同分离模式分类推进主辅分离改革,针对电力设备制造、电网工程建设、用户受电工程等竞争性辅业,政府有关部门应尽快强制要求电网企业将这些辅业剥离,实现所有权分离。而对于电网企业参与售电业务,电力监管机构应重点监管电网所属售电企业,制定竞争性售电业务工作规范,在近期内确保竞争性售电业务与输配电业务实现财务分离和运营分离;而长期改革目标是,按照“电改9号文”对电网企业的功能定位,实现售电业务与输配电业务所有权分离。

  第三,加强对电网公平开放监管,保障电网无歧视开放。在国家出台电网接入并网政策基础上,各地方电力监管部门可制定强制性无歧视接入政策细则,完善公平接入机制,加强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并规范电网设施开放行为,确保电网企业公平无歧视为各类电源项目、电网互联等提供电网接入服务,强制电网企业定期履行信息公开、披露和报送业务。

  第四,构建电网企业激励性价格监管机制,提高成本效率。为有效规避成本加成定价面临的信息不对称困扰,强化电网企业约束和激励机制,促进电网企业改进管理,形成降本增效的长效机制,政府有关部门可借鉴目前国际上较为成熟的价格上限法和比较竞争法等激励性定价方法,建立与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激励性价格监管体制机制,科学制定输配电价格。

 

                                                                      (以上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

                                                                             (转自中国工业经济微信公众号)